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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超市寄包這類顧客將標的物留存於經營者之處的案件,其性質究竟為保管抑或租賃,歷來多有爭議。對此,以社會福利最大化為目標的裁判者應當尋求令社會成本最小化的法律規則,這種規則給予當事人激勵,促使雙方都能盡到最優程度的注意。在完全競爭與資訊充分的條件下,當事人無須法律的介入就會主動盡到最優注意,從而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的最優狀態。即使在壟斷性市場中,如果顧客具有充分的資訊,經營者為追求利潤最大化,仍然可能自動盡到最優程度的注意。而在當事人¾¾尤其是顧客資訊不充分的情況下,經營者未必能自動盡到最優注意,此時就需要借助法律來促使其盡到此種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