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旨在探討大陸法系國家;尤指「行政法母國」之稱的法國,其地方立法權的發展過程,以比較分析了解臺灣現行地方制度法所設計的地方立法權行使;尤其在2016年6月24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38號解釋後,臺灣地方立法權已多所強化。就其解釋意旨言之,似已超越法國地方立法權的新近發展能量。既然釋字738號解釋,以賦予地方自治團體顯著增強地方立法權之「立法能量」,在臺灣的中華民國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實宜善加利用此一立法權能,通盤檢討地方法制,並基於發展地方特色,增強地方競爭力之本旨,建構具有發展性的地方立法。自係該號解釋所呈現的立法發展圖像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