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有鑑於基層民眾的需求,往往被財大勢大的政治人物所忽略;亦即地方議會政治常為圖謀財團或特定人物的政經利益,而在審查法案,尤其年度預算案、跨年度特別預算有所偏頗,以致直接或間接抹煞基層需求。乃於近些年來,引進號稱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參與式預算制度(participatory budgeting system)。所稱「參與式預算」,係有別於現行由財主部門草擬的「預算制度」;亦即由轄區民眾尌當地社區民眾之需求,主動提出完整預算案,經地方財主單位納入年度預算案後,函請地方議會審議。該項預算案,並非依預算法所規定程序草擬年度預算案;乃由地方研考或民政部門所主辦,依各地方政府的經費提撥辦理。目前以臺北市最具規模,經費多達六千萬元,遍及全市各行政區,並由民政局第二科全程策劃和控管,其他縣、市則或由各該地方政府提供相當有限的經費,甚至有些縣、市係以地方議員的「小額工程配合款」提撥辦理。顯見地方政府基於審議式民主所推動的參與式預算,尚有諸多亟待努力的「制度化設計」(institutionalization design)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