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學理論研究方法在過去四十年中發生了的重要轉變。改革開放之後,“政法法學”經歷了從盛行到衰退的過程,而“詮釋法學”因穩定性、邏輯性等特徵取得了顯著發展,後“社科法學”約於新千年前後蓬勃興起。作為我國此時期法學理論研究的三種主要方法,其背後分別體現著濃烈的國家主義、建構理性主義與進化理性主義的理論傾向。借助於法學學術史的視角,對三種理論傾向的深入研究,我們方可理解三種法學研究方法的流變背後更為深刻的理論淵源,並可在觀察各研究方法在法學研究的具體實踐的基礎上,發現其優勢與不足,並對各研究方法的未來與發展作出初步判斷。中國的法律體系是法學理論的研究對象之一,本文將以此作為重點論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