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巡迴檢察廳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派出機構。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六個巡迴法庭後,在司法辦案、涉訴信訪和司法改革三個方面,產生了設立巡迴檢察廳的現實需求和制度需要。由於巡迴法庭有別於內設審判庭,“對應原則”也並非機構設置正當與否的根據,兩者均不構成不設巡迴檢察廳的理由。在未設巡迴檢察廳的情況下,僅憑巡迴法庭無法有效降低司法成本。巡迴檢察廳與派出檢察院、跨行政區劃檢察院的差異,決定了其不可替代性。大行政區分署、派出(駐)檢察室與巡視制度、巡迴(視)檢察,分別從“靜”和“動”的角度為巡迴檢察廳的設立提供了制度借鑒。在此基礎上,需要從設置地點與管轄範圍、主要職能以及人員配備、幹部管理和機構設置等方面明確巡迴檢察廳的組織架構。巡迴檢察廳的設立不僅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需要,更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政治安全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