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一體作為各國檢察制度在組織上的根本指導原則,其形態,具有組織原則上的上命下從、權力運行上的整體獨立、職務履行上的內部協同等特徵,其權力內涵包括指令權、職務收取、移轉權、異議抗命權。當前司法責任制改革的關鍵便在於明確其與檢察官獨立之間的合理界限,即賦予檢察官一定範圍內的事務決定權並承擔責任。我國目前存在著檢察指令缺乏規制、司法親歷難以滿足、三級審批效率不足等問題。所以,應在確立檢察一體總體原則的前提下,從權力主體、權限範圍、責任劃分等方面賦予檢察官一定的辦案權限,同時,從原則、範圍、方式、程序等方面對檢察指令權予以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