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責任制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石,隨著司法體制改革的縱深發展,司法責任制改革成效逐漸顯現:具備四樑八柱性質的制度框架搭建完成,司法責任制改革已全面推開;首批員額法官檢察官選任工作已經完成,院庭長辦案形成常態機制;依法獨立行使公正審判權的體制基石不斷夯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全面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帶頭嚴格落實,意義重大。同時,司法責任制改革也存在一些問題,需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以司法規律為準則進一步完善,尤其是要加強入額人員能力建設和待遇落實;進一步落實權責一致性的改革;儘快建立配套,構建適應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的審判管理監督機制;進一步促進有限的司法資源優化配置,確保案件得到高質量高效率審理。東莞法院改革實踐探索的“新型獨立合議庭”,增進了優化配置審判資源,落實司法權貴,大幅提升審判質效,大幅提高當庭宣判、調撤率,最有效實現重構司法親歷性和權責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