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改革是當前的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文以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改革的現實狀態為實踐基礎,探討合議制辦案責任制改革的應然邏輯,指出司法實踐中三種合議庭改革方案所存在的誤區和不足,進而從案件分配、審判模式設置、合議庭成員職責劃分以及合議庭權力的制約四個方面提出了改革的優化路徑,以期讓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改革能夠少走彎路,早日實現“讓合議庭裁判,由合議庭負責”的改革目標。改革應促進合議制應有功能的發揮,應杜絕行政化模式的使用,應同時兼顧合議庭的專業化和非固定化。而落實合議庭辦案責任制的關鍵在於改革的路徑設計是否符合其應然邏輯和當前的司法環境,為此應建立科學完善的案件分配機制,合理化設置合議庭審判模式,合理劃分合議庭成員的職責,實施案件流程標準化管理,真正實現“還權於合議庭”和“讓合議庭負責”的改革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