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語義上,“失權”一詞,有多種用法。法律語境的“失權”,係部門法用語,我國法理學上並無提取公因式的失權概念。失權是被作為“類概念”使用的,是對權利被限制或剝奪這一類現象進行概括的構詞。不同類型失權現象的法理可能是各異的,對失信被執行人失權現象的研究,應基於制度規範與司法實踐,探討該類失權現象的法理。失信被執行人是具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能力而拒不履行該義務的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權類型涉及平等權、人身權利、政治權利以及社會經濟權利。雖然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權利進行限制具有正當性,但是,罰當其過,失信被執行人的失權必有其限度。失權違反比例,即是過當的失權。在人權視野下,人性尊嚴絕對不可限制。失權懲戒僅是手段,失權救濟與失權終結,都通往失信被執行人失權的終點。經由救濟或終結,失權得以解除,失信被執行人最終走向解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