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則上是人民告政府,而政府往往是擁有龐大資源的一方,在訴訟過程中,往往會利用其優勢來迫使當事人撤訴,而調解正是這種利益妥協下的產物。訴訟調解是法院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重要方式,在發揮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發揮重要功能,並減少當事人的訴累。不過,行政訴訟制度原則上是人民告政府,但作為訴訟當事人一方的行政機關,容易運用公權力迫使另一方當事人接受調解方案,進而侵害人民的訴訟權。所以,當中國大陸開始行政訴訟制度時,就明確規定原不適用調解的規定,不過隨著時代的變遷,已經不符合當前社會環境的現實需求。行政訴訟案件的非正常撤訴,其背後隱藏的立法當時所始料不及的問題,與其讓這種變相的調解成為規避法律的工具,不如名正言順從法律條文加以規範,以解決目前實踐上和法制上脫節的奇怪現象。未來修法時,應該擴大適用調解,並給予合理的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