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兒權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障權公約)分別在2014年底成為台灣的國內法,國際專家在2017年完成初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並提出結論性意見,政府已開始進行如何予以落實的討論或工作。這大致是參考2013年以來的兩公約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程序與方法,並且作了一些調整。國內對公約人權的落實程度會反映在下一次的定期報告與結論性意見。到底,下一次會有什麼不一樣?筆者想從自2013年以來迄今的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消除婦女歧視公約)、障權公約、兒權公約的結論性意見的共通內容為基礎,根本性的去探討,什麼樣的改革方向可能會是較為迅速有效落實公約人權的解決方案。筆者擔心,如果不做根本或深層的調整或建構,那麼,這些國際審查程序不僅難以使人權公約發生預期的作用,反而容易因為長期的無效用且反覆地動員而加深反感或厭惡。筆者認為,應認真思考由總統擔任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召集人的可能性,請總統直接面對國際專家作出的結論性意見,解決每一個被建議改善的人權議題。這是個小幅度的角色調整,希望不會冒犯到總統的尊貴,但我期待這個新職務能藉由同理心的效用,讓總統至少能每三個月定期感受到國家依人權公約所負的義務,或許就是根本性的解決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