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2014年公布並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2016年公布首次國家報告、2017年完成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並由五位國際專家學者發表《結論性意見》、2018年政府各部會和民間團體透過多場會議討論從結論性意見出發的「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幾年之間從中央到地方各種關心兒少事務的個人和團體如雨後春筍、風風火火地聚焦於「兒童權利」。猶記在2015年到2016年準備首次國家報告的會議期間,非政府組織的席次總是三三兩兩,看來看去都是長期耕耘兒少議題的老面孔;到了2018年的全面性國家行動計畫討論時,許多家長團體甚至兒少本人都加入了議題的討論,在各自闡述對「權利」的主張時,「權力」的拉扯也在過程中展露無遺。以下簡述近幾年參與《兒童權利公約》從政策發展到實務應用的觀察與省思。協助成人與兒少了解兒童權利公約的過程中,即使是專業人員,也容易對中文聽起來一模一樣的「權利」(rights)和「權力」(power)產生認知上的混淆。以下列舉成人常見對「兒童權利」的反應:現在小孩都爬到頭上了,我想大人才需要什麼公約保障吧!跟小孩講「權利」的時候,一定也要強調「義務」,不要讓小孩覺得什麼事情都是理所當然,他(她)一定也有所付出,才能得到他(她)想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