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的規定,各級政府機關都負有尊重、保護、與充分實現公約的義務,但在中央政府的任務分工裡,負責統籌與推動公約的機關是衛生福利部的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簡慧娟與各署內同仁在兩個公約國家報告審查之前與之後,總共寫了四篇文章來講述政府在這兩部公約的相關作為與歷程,以及未來可能面臨的挑戰與展望。1基本上,筆者仍願意肯定政府自兩部公約施行法通過以來所作的努力,包括這四篇文章中所提到的:在立法院尚未通過施行法之前,政府與民間團體之間的溝通對話、政府通過施行法的基本政策、施行法通過之後所進行的公約教育訓練、法規檢視以及最重要的國家報告審查。但除了社家署之外,各級政府機關、五院、各地方政府也都必須認清落實國際人權公約最根本的意義與價值是要回到每個身心障礙者與兒童最真實的脈絡與困境,所有公部門都必須從這個始點出發,以解決人權問題作為基礎,來反推各個政策與法制是否符合或是否違反公約的問題,而不是像目前這四篇文章的觀點那樣,僅僅只是描述性地介紹公約國內法化的過程、公約在國際人權發展的脈絡、國家報告審查的狀況,並聊備一格地提出幾個政府之後想要推展的方向與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