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不但於第94條規定:「城市地方,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住之用」,且其「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並於第97條第1項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第2項更進一步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強制減定超過前項標準之租金。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也準用第97條(第105條),用以管制私有不動產之租金。但另一方面,又於《住宅法》等十種法律明定不適用《土地法》之租金管制規定,是否有當?為此,乃深切檢討房地租金管制之相關法律規定,並試擬修正條文,以為立法之參考。《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依本條例出租者,其租金率不受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或第一百零五條之限制。」其提案理由係以該新市鎮範圍內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得予公開標租,是以其租金自應以競標結果約定」,免受《土地法》之規定限制,以符實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