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第一項協議價購,應由需用土地人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前項所稱市價,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協議價購可視為土地徵收作業之先行程序,其成敗關鍵在於市價資訊的取得過程是否足令所有權人信服,對此,內政部分別針對市價資訊之取得方式以及價格之決定作出解釋,細究協議價購之立法意旨,有關市價之決定應建立在交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基礎上,然而現行土地徵收條例存在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資訊不對等的情形,因所有權人無開價權力,多數對於需用土地人所提供之市價不信任,造成協議價購陷入困境,一旦協議不成即進入徵收程序,導致協議價購徒具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