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政府為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方式分為「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兩種方式,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一般徵收只可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區段徵收可選擇不領取土地徵收補償費,改以申請領取抵價地做為補償;對政府而言,一般徵收需編列預算並按徵收程序進行徵收,而區段徵收係向民間銀行機構借貸並支付利息以取得土地整體開發費用,並由全區土地所有權人犧牲40~50%抵價地總面積(仍按各開發案抵價地比例而定),開發完成後政府可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土地、行政院專案核准讓售土地(如宗教專用區、社會住宅用地)及剩餘可供建築土地等,其中剩餘可供建築土地可由政府進行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以償還整體開發成本。換言之,抵價地模式之區段徵收乃由人民提供土地,政府提供資金及技術,雙方合作開發,使土地所有權人同霑開發利益(內政部,1983:118-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