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估價師法自民國89年10月4日公布,並於民國90年舉行第一次不動產估價師高考,至民國105年止業有610名人員及格及約370名不動產估價師實際執業。而不動產估價師制度之建立,主要是慮及不動產估價品質之良莠,影響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甚鉅,舉凡不動產爭議案件之法院訴訟判決鑑價,金融機關貸款及有關資產徵信估價,保險業者、產物及其意外損害賠償價額估計等工作,均有賴估價業者辦理。我國因而比照美、日、英、澳等國建立不動產估價師制度,藉由專門執業估價人員制度之建立,將估價業者納入輔導與管理,並於不動產估價師法中訂有登記及開業、業務及責任及獎懲等章節,擬藉由考選資格的消極之資格限制、估價經驗之培訓、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的約束、主管機關之檢查、獎勵及懲戒制度之考核等期許建立社會對於不動產估價師制度之公信力,此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亦在成立之初即以第一號公報頒佈「不動產估價師執業道德規範」,以自省自律的態度維護執業之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