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充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用地的規劃,苗栗縣政府執行「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不含原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都市計畫,以區段徵收作為用地取得方式。本案內政部於98年4月14日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263號函核准需用土地人徵收苗栗縣竹南鎮大埔段大埔小段78-1地號等852筆土地,面積124.61公頃,及一併徵收區段徵收範圍內公、私有土地上之私有土地改良物,並續由徵收執行機關苗栗縣政府於98年4月21日以府商用字第09800653315號辦理徵收公告。99年6月9日苗栗縣政府指示怪手直接進入屬於區段徵收範圍,將可以收成的稻田進行整地工程,引起全國的關注,時任行政院長吳敦義介入協調,由內政部營建署與地政司、苗栗縣政府及大埔自救會代表三方達成「劃地還農」共識,以建物及基地採原位置保留,集中劃設農用土地,按其原有農地面積以專案讓售方式辦理,爭議暫告平息。然而到了101年7月25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會議中又另作出拆除反對徵收者中之彭秀春(即張藥房)、朱樹、柯成福及黃福記等戶(拆遷四戶)的結論,苗栗縣政府於102年6月11日以府商用字第1020116075、1020116078、1020116080、1020116081號函命拆遷四戶於102年7月5日前自行遷移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逾期未遷移將移送行政執行,拆遷四戶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而苗栗縣政府於102年7月18日趁大埔自救會、聲援群眾北上抗議時迅速拆除該拆遷四戶,輿論強力撻伐。拆遷四戶等爭執內政部區段徵收合法性的糾紛纏訟多年,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103年1月3日以101年度訴更一字第47號判決認為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未就系爭區段徵收案之公益性、必要性及符合比例原則等事項為實質審議,協議價購徒具形式之開會,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等理由撤銷部分徵收處分,並確認徵收拆遷四戶土地改良物之徵收行為違法,同年1月28日內政部表示不再上訴,判決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