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民法典物權編》的幾部草案對流質流抵允許與否的態度出現反復。流質流抵合法與否僅屬立法選擇問題,禁止流質流抵與我國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相抵觸。流質流抵與讓與擔保形异而質同,但司法實踐傾向于否定流質流抵而認可讓與擔保,這種矛盾衝突說明了禁止流質流抵的不合理。現行擔保物權法定實現方式存在成本過高的弊端,流質流抵能够降低擔保物權的實現成本。流質流抵條款應進行公示,債務期滿未清償時債權人直接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主張進行清算的舉證責任由債務人或擔保人負擔。《民法總則》中民事法律行爲可撤銷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利益,《民法典物權編》應當對《物權法》中不合時宜的條款進行修改,允許流質流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