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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201807 (201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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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捐助法人治理的中國邏輯──以基金會決策機構為中心的考察
並列篇名
Chinese Logic for Donat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An Investigation Focusing on Decision-making Bodies of Foundation
作者
李曉倩
中文摘要
根據《民法總則》第93條的規定,捐助法人應當設立决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其中,“决策機構”作爲捐助法人治理的樞紐,其設置與職權配置影響著捐助法人功能的實現。固守財團法人的制度邏輯,將“决策機構”解讀爲意思表達機構,不符合我國捐助法人的發展實踐,忽視了既有立法以及相關制度的正當化價值,無法與周邊制度有效銜接。從尊重捐助法人私法主體性和捐助人意願、激勵捐助人的捐助行爲出發,“决策機構”的法律地位應取决于捐助人的意思,其既可能是意思决定機構,也可能是意思表達機構。
起訖頁
69-79
關鍵詞
捐助法人
、
决策機構
、
財團法人
刊名
当代法学
期數
201807 (2018:4期)
出版單位
吉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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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法分則中“婦女”概念的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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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權編》應允許流質流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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