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理論的通說一直將刑法分則中的“婦女”界定爲年滿十四周歲的女性,但通說觀點必然導致在認識錯誤、共犯過剩和證明不能的情形下造成不合理的處罰漏洞。其實,就“婦女”而言,所謂的“年滿十四周歲”幷非違法要素,而只是分界要素,其意義僅在于表明,行爲沒有實現包含“幼女”要素的犯罪掏成要件的違法性。因此,不能將“婦女”限制爲年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相反,“婦女”應當是指所有女性,其外延包括年滿十四周歲的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就行爲結構類型相同的犯罪來說,規定“婦女”和“幼女”概念的法條在邏輯上是特別關係的法條競合。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克服不應有的處罰漏洞和實現刑罰處罰上的協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