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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新論
201006 (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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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務人員保障法上「課予義務復審」之訴權要件--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六條第一項「依法申請之案件」概念之探討
作者
劉建宏
中文摘要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復審」。本條之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其意義為何?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專指實體法規,抑或包括程序法規?當事人依本條之規定提起「課予義務復審」時,是否需依法規有權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本文擬針對上述問題加以研究。
起訖頁
31-46
關鍵詞
課予義務復審
、
依法申請之案件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保訓會九十七年公審決字第三四四號
、
行政爭訟制度
刊名
法學新論
期數
201006 (2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論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管轄與移轉
該期刊-下一篇
無薪休假法律問題之研究--以行政意見之檢討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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