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管轄之基礎,包括:保障事件之程序標的、權利主體、相對機關。保障事件移轉管轄之原因,包括:自始欠缺管轄權與嗣後喪失管轄權。保障事件移轉管轄之原則,計有:依職權移轉原則;依職權通知當事人原則;基於公益應保全相關證據之原則。保障事件屬專屬管轄,故無移轉管轄之例外,亦無得基於公益經同意得繼續管轄之情形。保障事件移轉管轄之法律效果,包括:救濟期間之保全效果;程序更新效果;相關費用在程序可援用範圍內,不得重複徵收。保障事件欠缺管轄權而未依法移轉管轄之效果如下:如無管轄機關尚未決定,且已經逾越決定期限,尋求救濟者應可逕行尋求下一階段之救濟程序。如無管轄權之機關已作成決定,由於其屬專屬管轄,其決定自始無效,應移轉該管機關依法重新進行相關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