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稅捐之課徵,應受憲法之拘束,尤其面對稅捐正義之要求,稅捐立法更應符合平等對待原則。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所得稅法之規定,目前公務人員於其繳付之薪資仍應按照所得稅法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與勞工提繳退休金所適用之法律效果不同,則立法者是否因身分不同而為差別待遇,即有討論之空間。本文擬以稅捐立法之平等對待原則為基礎,分析實質意義稅法對公務人員(公務人員退休法)與勞工(勞工退休金條例)間所設之不同對待,是否已造成對公務人員基本權利之侵害,以及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而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進而評估公務人員退休法之修法可行性,並嘗試提出具體之修法建議,作為主管機關未來形成立法政策之參考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