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財政民主原則,為憲法上重要的行政與立法兩權間制衡手段,然而,經由台灣從2008年到2010年期間,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所為的三個立法,「產業創新條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觀察其法案的提出與立法的審議過程,可以發現,賴以制約的財政民主原則,開始虛幻化,並導致應有機能的崩落。在「間接」財政民主原則虛幻與崩落的今日,導入「直接」財政民主的機制,乃至於「國民財政民主原則」,應是將來財政民主原則的改革方向。至於財政民主原則的內涵,則有待釋憲者在將來相關解釋中,進一步加以建構其應有的圖像,以利整體財政法學之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