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典權是台灣的固有制度,其相關規定至今仍保留為民法物權編的獨立一章。二一年修正後的典權新法使典權的定義更趨周延,修正回贖及典價扣減的相關規定,也強化及增訂關於典權用益性及一體性的規定。本文一方面析論典權新法的規定,指出其規定若干未盡妥適之處及適用上的問題,另一方面亦從立法論的角度,就典權制度的存廢問題提出檢討。在典權盛行的傳統法制條件已不存在的今天,土地登記實務的統計資料也顯示典權乏人問津的程度,比剛被刪除的永佃權還更糟,本也因此建議在立法資源及立法經濟的基礎上,重評估典權的存廢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