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法物權編係於一九二九年所制定,關於當時社會不動產利用關係之規定,實無法滿足現今社會之實況。為使土地利用關係得以發揮其應有之功能,促進不動產及其定著物之利用價值,以符合現代化社會之需求,達到強化其功能及擴大其適用範圍之目的,因此在物權編修正上針對舊法地役權抽象之內容加以調整,使其在功能及類型上得以明確,以擴大其適用範圍,達到不動產利用關係現代化之目的,使得不動產役權得以受到關注,遂將地役權修正為不動產役權,使得不動產所有權人間之約定,具有彈性調整不動產間利用關係之特性,更能符合社會發展中的不動產利用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