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民眾接觸不良之廣告內容,藥物、化粧品廣告依照藥事法與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必須在刊播前申請核准,且刊播內容不能夠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而食品廣告雖然沒有事前審核機制,但是按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療效的情形,廠商必須確保廣告內容符合規定。廣告管理宜貼近民眾認知,衛生署於近日修正發布了「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刪除與健康食品保健效果意義相近、或過於誇大的用語,增加了口語化的「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以及調整如「廣告詞涉及醫療效能」與「未涉及醫療效能、但涉及誇張或易生誤解」的部分用詞,例如常遭民眾誤會的纖體、延年益壽、青春永駐、青春源頭等詞彙都禁用,涉及中藥材效能的補腎、潤肺、化瘀等持詞句也不能使用。讓廠商宣傳產品務實可循,同時避免消費者誤解的氛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