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關於社會團體法人的成立、改組、解散等一系列問題,實踐中主要依靠《公益事業捐贈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來調整。然而,這些規定存在相互間界限模糊、語焉不詳等問題,遇到實際情況往往捉襟見肘。無獨有偶,日本關於非營利法人的立法也經歷了頗為曲折的過程。2006年日本頒佈的《一般社團法人及一般財團法人相關法》確定了一般法人制度,較為全面地整理和概括了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的主要類型,也同時解決了許多實務中的難題,但是本身也有其不足之處,其立法經驗和教訓值得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