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們小組在前面考慮合同草案時確立的計劃,侵權責任將出現在民法典新的第三卷(livre)“債”之中。在該卷中,在第一編(titre)規範“合同”之後,第二編處理“非由合同產生的債務”:侵權行為是該第二編的第一章(chapitre),其後是第二章“債的其他來源”(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我們這裡提醒第三編(titre)“債法通則”,依據已經決定的計劃,應該或多或少規範關於侵權責任的一些問題[共同債務人之間的救濟和連帶性、金錢賠償的制度、價值之債(dettes de la valeur)、債權轉讓的方法,特別是代位清償,等等]。最後侵權責任之訴的時效最近已經被2008年6月17日的法律所規範(《法國民法典》第2224條和第2226條),沒有必要在此談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