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希臘和古羅馬,除了存在發達的體育競賽,也存在豐富的參賽資格和觀賽資格法,以管理賽會,並實現特定的體育價值。身份會極大地影響參賽資格和觀賽資格的認定,但在古希臘,一些影響奧運會參賽資格的因素也有較為濃厚的體育性,目的在於規整競技比賽的秩序並提高比賽的精彩程度。如果選手的參賽資格出現異儀,古代奧運會也設立了救濟制度。古羅馬的參賽資格和觀賽資格法相較於古希臘,具有較強的國家管控性,行政法色彩濃郁。在現代,觀賽資格法逐漸消失,轉化形式是禁止有特定負面記錄的觀眾入場觀看比賽。參賽資格法回歸到體育本身的需要,但性別上的限制仍然在某種意義上頑強地留存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