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教義學的特點在於它發展出了一個精細體系,該體系構成了個案判例與基本規則、基本原則之間的中間層。其優點在於其大幅、省時省地簡化了工作,也是充分實現法律對法官之約束以及平等之法律適用的恰當工具。而其缺點在於容易忽視向基本規則與基本原則進行回歸,以做必要的修正及其與民主立法之間的緊張關係。基礎學科與法律相互影響,其切入點在於立法創造新法以及共同參與塑造對私法基本原則的概念的理解。法學家應當抵制向基礎學科逃亡的誘惑,並與之保持批判性的距離。在未來方法論形態方面,偏向於維護精細體系的傳統法教義學的重要性在不斷降低,德國民法學可能向歐洲其他法律文化的方法論靠攏。教義學將更多地訴諸基本規則與基本原則的要求,進行內涵填充與相互歸類的平衡性。這種遷移必將長期對民法學研究的客體產生影響,並引起私法很多領域更為強烈的政治化,民法的社會塑造力以及整個民法學的社會政治責任也由此更強地回歸到民法學的意識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