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法學的精髓是教義學。然而,當今的德國法教義學卻處在重壓之下,它面臨著從國際角度看的學科地方主義,從跨學科角度看的學科孤立主義以及從學科內部角度看的學科完整主義的批評(第一部分)。本文旨在對這些批評做出回應並論證德國教義學的合法地位。其首先分析了德國法教義學自身必然性的東西,並從“實踐中的科學”和“系統中的法”兩個角度加以論述(第二部分)。其次,在第三、四部分,作者厘清了法教義學概念與“科學概念”和“法學概念”之間的關係;在第五部分,作者進一步分析了法教義學內部的“整合主義”和“區分主義”,指出“教義學性是實踐導向的標準以及跨學科性是法學科學性的標準”。最後,在第六部分,在維護論證德國法教義學的基礎上,作者指出了德國法教義學在法學比較中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