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率畸高、羈押期限過長、超期羈押嚴重的問題一直是我國強制措施適用的沉屙頑疾。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細化了逮捕的適用條件、強化了審查批捕階段的言詞性、新增了逮捕後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是我國立法的一大進步,尤其是細化了逮捕的適用條件,使濫捕現象有了明確規制,但其中的應當逮捕條款--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卻因絕對化和僵硬化影響了逮捕的科學合理適用,其過於絕對、寬泛的規定難以做到實踐中個案的區別對待與公正處理,有待立法和司法解釋的進一步完善。本文著眼於曾經故意犯罪要件,嘗試構建更合理的逮捕體系,希望對完善逮捕理論有所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