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哲學的角度考察,公平原則意味著個案正義。公平性問題在分配正義中並不存在,它是補償正義的類型。我國《合同法》中的公平性規範以及法院裁判都體現了對個案具體情勢和個別標準進行綜合考量的要求。與之相反,合同格式條款面向特定交易類型和特定地域中不特定的多數相對人,對其涉及的多個法律關係應當採用類似分配正義的觀察視角。格式條款內容控制並非追求最大化的個案公平,而是確定一個源自法律的界限,合同條款如果逾越了這條界限,將得不到法律的認可。因此,結合格式條款內容控制的特徵,一個具有超越個案特殊性的、普遍性的審查標準比公平原則更具有合理性。從比較法上看,誠實信用原則下的對當事人利益的規範性衡量可以作為格式條款內容控制的適當標準,法律的重要基本理念以及是否危及合同目的則是該標準的具體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