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分享經濟的迅速發展為公眾帶來更加便捷和舒適的生活體驗。但同時,分享經濟也引發了無序發展、逃避規制和負外部性等諸多亂象。面對分享經濟新業態,傳統規制模式已經捉襟見肘,過度規制、規制漏洞、規制俘獲等弊端紛呈。為此,重構分享經濟的基本規制策略已經成為學界和政府監管部門必須直面的重大課題。而高度重視市場化機制和行政規制改革的“輔助性原則”,則契合了分享經濟的基本規律並能夠引導其健康有序發展。在“輔助性原則”的價值指引下,中央與地方的規制權限應當合理配置,既確保中央規制政策的統領地位與引導作用,又賦予地方具體規制措施的自主空間與創新能力,同時有效監督地方差異化規制措施的合法性。另外,在分享經濟的規制關係中,應當在傳統規制主體與規制對象之間重新分配規制責任。平臺類分享經濟的規制可適用“政府管平臺,平臺管供給方”的模式,直供類分享經濟的規制應當以消除負外部性為核心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