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作為“互聯網+”時代的一種新型金融業態,在創新的同時極易引發金融風險。以抽象的金融管理秩序作為金融風險刑法治理的目標巳經明顯不適應當前實踐的需要,導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司法適用泛化。有必要以公眾資金安全作為新的治理目標,並以此統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圈的調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當修改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罪;以是否製造了非正常的金融風險為標準,將客觀行為類型化為通過欺騙、強制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在犯罪類型設計上同時規定危險犯和實害犯,並配置不同的法定刑,以實現對公眾資金安全更為周延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