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變我國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的現狀,本次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將陪審員的參審職權調整為: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負責事實認定問題,法官單獨負責法律適用問題。這就形成了一種有別於其他法治發達國家的全新的陪審員職權配置模式,即“混合模式”。但在此種模式下,改革試點法院卻在司法實踐中面臨著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的“區分困境”。直接原因在於我國在法律規範層面從未對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做具體的區分,法官無章可循;根本原因是明確界分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本身就是一個理論難題,試點法院很難有可行的“區分方案”。未來改革中,一種務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替代方案是,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共同負責被告人的定罪問題,由法官單獨負責量刑問題。同時,應處理好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與其他訴訟制度改革的協調關系,避免衝突,分清主次,不宜操之過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