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性司法的價值立場是從根本上探討這種全新司法範式的價值導向或目標追求究竟為何。效率是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主流追求,基於效率的價值立場,被告人認罪認罰後程序的快捷性被盲目誇大了,改革存在著控辯協商形式化、律師角色邊緣化、法官履職過場化等缺憾。效率也是美國辯訴交易制度的本質偏好,儘管聯邦最高法院於近年來作出多個開創性判例,似有推動辯訴交易制度規範化發展之意,但仍然暴露出了對效率價值的偏好,如對檢察官過大權力的縱容,對法官干預與介入的忽視,被害人及公眾參與的欠缺,制約了改革的效果。因此,應揚棄效率至上觀,以防協商淪為純粹由國家主導的高效的治罪手段。基於人權保障立場看待協商性司法,應克服我國片面強調國家權力機關利益需求的改革思路,將被追訴人的權利保障與制度獲益放在首要位置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