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經濟刑法觀認為,經濟犯罪侵害的主要法益是抽象的經濟秩序,即一種超個人的法益,因此將我國刑法規制經濟犯罪的主要目的理解為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保護。通過對經濟犯罪“超個人法益”屬性的分析,可以明確我國經濟刑法對超個人法益犯罪規制的具體內容,即超個人法益犯罪應該是能夠還原為個人法益的犯罪。同時根據超個人法益與個人法益在經濟犯罪中存在的主次要地位進行犯罪類型劃分,可將我國經濟犯罪劃分為侵犯個人法益為主的犯罪、侵犯社會秩序為主同時可能侵犯個人法益的犯罪以及單純侵犯經濟秩序的犯罪三種具體類型。對於單純侵犯抽象經濟秩序的犯罪,該類犯罪雖然不涉及個體法益即具體被害人認定、侵害的問題,但立法應當限縮此類犯罪的犯罪圈,防止公權力假借對抽象秩序的維護而不當干涉公民的自由與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