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具有詳細地“零售民總”與簡要地“批發民分”的雙重定位。“編纂民法典”是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延續第三次民法典起草“批發”改“零售”的最後階段,由《依法治國決定》及時地實現了“零售”改“批發”的歷史階段轉化。1997年的《刑法》修訂實質上是“編纂刑法典”,比照“編纂刑法典”,編纂民法典行使的是《憲法》第62條第3項規定的“修改權”而非“制定權”。“兩步走”編纂民法典的立法計畫實質上是“兩步批發”民法典,即第一步“先行批發”民法總則,第二步“後續批發”民法分則。《民法總則》兼具“批發”和“零售”的雙重性質。《民法總則》的大部分條文是“批發”《民法典•總則編》,分為“確定批發”和“暫定批發”兩類。《民法總則》的少數條文直接或者間接地“零售”了《民法典》分則各編規則,是及時應對政治決斷、社會輿論和實踐需要的立法反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