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狀難以融合三權分置,改革呼籲其實現主體功能轉型。主體塑造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作為“農民集體”之民事表達主體。農民個體的雙重身份屬性決定借助成員權體系實現集體所有權具有正當性,“股份制”+“合作制”的構建模式符合農民自願聯合的利益訴求。統、分良性結合要求從簡單強調農民個體權利解放到農民個體為集體創收轉變,農民專業合作社中設“集體股”系有效實現集體經濟的創新路徑。股權結構區分設置“資格股”與“追加股”以實現聯合與發展,以“成員權--股權”拆分構造妥適安置農民個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利益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