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近年來不斷爆發的食品安全問題,私主體食品安全自我規制對傳統政府規制的補強作用日益受到關注。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不僅在立法理念上更加重視私主體通過自我規制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而且在制度設計上對私主體食品安全自我規制的具體形式和監督約束機制做出了系列安排。但新法實施一年多來的實踐表明,我國食品安全自我規制存在自我規制動力不足、集體性自我規制發展滯後、確保規制實效性的約束機制過於單一等問題。應當通過健全自我規制激勵機制、完善自我規制形式和豐富自我規制的約束機制等多元化手段,逐步建立激勵與約束相容的食品安全自我規制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