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意見中的《社區矯正法》逆轉了社區矯正體制演進的方向。《社區矯正法》(草案)拒絕從矯正概念中推導矯正部門所主張的“制服效應”應予肯定,將懲戒決定和執行權交還公安機關的結論卻違背了行刑一體化思維和權力運行規律。本著打破監禁刑執行困局即擴大假釋的初心,矯正體制仍應繼續在以下層面轉型。國家司法行政部門全面承擔社區矯正職能並非秀出權力肌肉,消除管理權與懲戒權間隙旨在明確行為與責任的邏輯關聯,令懲戒設而少用;決定短期震懾性監禁處分的權力移交區縣級社區矯正部門,既有效支持基層矯正活動又能節制懲戒衝動,但替代現行治安拘留做法無須在區縣級矯正部門專設拘禁場所和配置司法警察,指定輕警戒型監獄承擔三至十天震懾性監禁任務,只涉及警察權內部分配而非擴張,而且自由刑執行機制運行更順暢;基層矯正人員是不可或缺的執法力量,由其承擔督導和幫扶綜合職能,繼續優化和規制手機定位技術,社區矯正才可能名至實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