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種法律制度都含有特定的目的追求,法律目的在法律制度的生命週期中都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關於行政訴訟的目的,我國學界一直以來都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事實上,行政訴訟得區分為主觀的抗告訴訟、客觀的抗告訴訟和當事人訴訟等具體類型,行政訴訟的目的也需要依據不同的訴訟類型分別論定。主觀抗告訴訟的目的旨在救濟權利,客觀抗告訴訟的目的僅為監督行政,當事人訴訟的目的在於解決糾紛。就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所確立的訴訟類型而言,是以主觀的抗告訴訟為核心,以客觀的抗告訴訟為例外。由此可見,我國行政訴訟的目的是以救濟權利為主,以監督行政為輔,但並不具有解決糾紛的目的。進而,強調行政訴訟的權利救濟目的,不僅有助於我國《行政訴訟法》的實施走出傳統困境,而且對於行政訴訟制度的 科學、合理設計,對於解決我國當下行政訴訟實踐中面臨的濫用訴權這一突出問題,都具有重要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