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行使司法審查權時,尤其是審查涉及人權保障立法的場合,常常秉持司法能動主義。這不僅使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很可能演變為政治糾紛的裁決者,而且客觀上也可能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既定的權力結構。儘管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是否享有司法審查權及其司法審查權的正當性一直存在質疑,但司法審查的實踐已經客觀存在。立足於這個事實,本文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可以在對話理論的基礎上行使司法審查權,以達成克制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過激的司法能動之目的,使司法審查權成為配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解決問題的一種制度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