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錯案多源於錯誤的事實認定,錯案的防範應對事實的形成機理加以深刻的反思。偵查中心主義下,事實定格於偵查,無法實現對證據能力的審查,庭審證明形式化、證明標準虛置,辯方的主體地位及訴訟權利受到壓制,冤錯案的發生在所難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強調事實形成於庭上,審判中心主義下,重塑了審前與審判活動的關係,強化了冤錯案的監督、制約機制;要求實現庭審證明的實質化,確立了冤錯案的發現、救濟管道;強化控辯對等,為冤錯案的防範提供了對抗性制度的支撐。以冤錯案的防範、救濟為指向,未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應以證據裁判原則為核心,構建完善的刑事證據規則體系;以庭審實質化為目標,細化並落實庭審程序規則;以被告人的權利保障為重心,完善辯護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