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為基礎,以訴訟程序簡化為特徵,其正當性取決於認罪是否具有自願性和真實性。然而現階段我國認罪認罰從寬程序面臨著較高的非自願認罪風險和虛假認罪風險。導致非自願認罪風險存在的原因包括非法偵查訊問行為的存在、律師幫助權的缺位和證據先悉權的缺陷等;導致虛假認罪風險存在的原因則包括被追訴人的主觀原因、審訊策略和技術的運用、無罪判決率畸低、無效的律師幫助等。欲有效防範這些風險的發生,需要在審前階段確立反對強迫自我歸罪特權、建立律師有效幫助機制、保障認罪前的證據先悉權,也需要在審判階段建立專門的認罪審查程序、確立判決前的反悔機制以及完善上訴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