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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
201709 (201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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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消極事實的舉證證明責任--以《民訴法解釋》第91條為中心
並列篇名
On the Burden of Proof for Negative Facts: Focus on Article 91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Civil Procedure Law
作者
陳賢貴
中文摘要
消極事實是當事人在訴訟中經常主張的事實,但並不能直接視同為消極要件事實。基於消極事實的證明難度,其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就決定了訴訟的勝負結果。根據新《民訴法解釋》第91條確立的規則來分配消極事實的證明責任,對於負舉證責任一方當事人而言顯然過於嚴苛,尤其是在證據偏在型訴訟中,可能導致實質的不平等。為此,通過舉證責任倒置、舉證責任轉換、表見證明、證明度降低、強化相對人的具體化義務及事案解明義務等方式加以緩和,殊為必要。
起訖頁
33-40
關鍵詞
消極事實
、
消極要件事實
、
舉證證明責任
、
舉證責任減輕
刊名
当代法学
期數
201709 (2017:5期)
出版單位
吉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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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現代”證明責任問題--兼評德國理論新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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