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森貝克證明責任論是我國民事訴訟的理論共識。這一共識據稱正受到“現代”挑戰。具體舉證責任論不僅不是背離,而且是證明責任論在我國語境下的必要補充。只有堅持證明責任對應法律問題和具體舉證責任對應事實問題的二元結構才可能實現正確分配訴訟風險前提下對“證明難”和恣意事實認定的克服。羅森貝克及其學說的繼承者並未止步於文義解釋和句式結構,而是有機融入了其他法律解釋方法。德國實質性解釋的新進展主要針對權利妨礙規範,且是在立法論而非解釋論語境下展開的。羅氏證明責任論在德國的修正表現為三個方面,分別是從法不適用到否定性基本規則、權利妨礙規範的實體法視角到訴訟法視角以及立法論層面評價分層體系的建構。在我國現階段或可部分通過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實現分配漏洞的填補,但應特別強調其前提條件和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應肩負起更多的說服責任。 |